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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抓好分租式工业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4-05-01 12:55:03 来源:乐鱼登录入口官网

  起,大朗消防大队开始对全镇28个社区(村)上报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典型分租式工业建筑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消防行政执法,切实整治一批存在比较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工业建筑,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载体,以点带面,扩大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协助、指导和带动各社区对辖区内的分租式工业建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分租式”工业建筑指同一座建筑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建筑统称。

  但是,“分租式”工业建筑由于同时承租给多家企业,破坏了原有的消防格局,并且部分房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引进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把关不严,这往往给消防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1、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业主(个人)签订租凭合同时应分别在合约中明确第二次消防行政许可的办理主体,产权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租凭合同里未进行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办理,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业主在租凭合同里未进行明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办理;

  2、承租业主(个人)签订租凭合同后,产权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应督促其先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后再进行装修,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后再进行生产;

  3、任何工业建筑中空置场所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时必须明确其使用用途;

  4、分租式工业建筑更换承租业主(个人)或场所变更使用性质时需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

  5、各分租场所的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时应在申报资料内说明场所的使用用途、储存物品类别等,并注明同一时间的最多人数。

  1、“分租式”工业建筑内各分租场所按照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等进行分类布置;

  2、“分租式”工业建筑内各分租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其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该少于2个;

  3、原则上不允许在同一楼层内设两个(含)以上的使用单位。确实有困难时,各分租场所之间必须严格按照防火分区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分隔。

  1、各分租场所内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使用场所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其余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

  2、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且应保持畅通,不可以设置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1、“分租式”工业建筑在同一楼层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时,若各分租场所的安全出口布置不能满足各场所分别独立设置的安全出口要求时(2个安全出口),则该楼层应设置公用疏散通道。

  2、公用疏散通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各分租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固定乙级防火窗。

  3、公用疏散通道应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且应保持畅通,不可以设置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及分隔设施。

  1.工业建筑出租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分租企业的火灾危险性不能超过该工业建筑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时定性的等级;

  2.“分租式”工业建筑产权所有人在签订承租、承包合约时应督促承租、承包单位(个人)申办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禁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产权单位应督促承租、承包人停止使用。

  3.对建筑进行承租、承包或受委托经营时,产权所有人应与承包单位(个人)或者使用单位(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产权所有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并应和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使用单位(个人)或者承包、承租单位(个人)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4.分租式工业建筑产权所有人、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5.对于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的建筑,产权所有人或者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应主动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除履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6.分租式工业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租、承包单位(个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7.承包、承租单位(个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使用、管理范围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存在影响建筑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督促承包、承租单位(个人)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2.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来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